学生玩网游械斗被法院禁止打网游和网络发言
发表时间:2012-01-11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1月10日上午,越秀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对其中10名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发出禁止令。 通讯员越法宣 因在玩网络游戏时发生口角纠纷,十几名15至18岁的“后生仔”纠合到公园持械斗殴,其中2人被西瓜刀砍伤。昨日上午,越秀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周某康等12名被告人被判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管制10个月、有期徒刑10个月至3年不等,并对其中10名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发出禁止令,包括禁止登录网络游戏、网络发言,进入营业性桌球室等。 这是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广州法院首次发出的刑事禁止令。 事发玩网游玩出“火” 2011年3月31日下午,越秀区白云路鲁迅公园内,出现了香港“古惑仔”电影中常见的斗殴场面,不过“主角”竟是十几个稚气未脱的在校学生。 事发前一晚,出生于1994年的周某康,因与芦某文玩网络游戏时发生纠纷,继而在网上互相谩骂,并相约第二天打架。当晚,周某康将纠纷之事告知了李某斌、林志某,两人又在微博上与芦某文对骂,并再次约定第二天打架。 3月31日下午3时许,周某康纠集李某斌、黄某、林志某、施某辉等9人,并携带刀具。芦某文则纠集高某杰、何某文等4人,高某杰又再召集崔某豪、劳某麟等人,到越秀区白云路鲁迅公园内进行斗殴。过程中,芦某文、何某文身体多处被砍伤(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 宣判10人判缓刑兼禁止令 昨日上午,越秀区法院对周某康、芦某文等12人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康、芦某文等人结伙在公众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考虑到大部分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多数是在校学生,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良好,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12名被告人管制10个月、有期徒刑10个月至3年不等的刑罚,其中10人宣告缓刑。 此外,法院还首次发出刑事禁止令。禁止周某康、芦某文登录网络游戏和在网络发言;禁止李某斌、林志某在网络发言,禁止周某康、李某斌等9人进入营业性桌球室。 [编辑:明白夏季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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