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网游企业“封号”将负举证责任
发表时间:2010-06-23 作者: 编辑:日月 来源:未知
“网游公司的格式合同今后全部要修改。”——昨日,文化部出台我国第一部完备的网络游戏管理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后,业内人士称,此前网游企业的格式合同存在很多“霸王条款”,《办法》出台后合同全部都要按照相关规定修改完善,包括《网络
“网游公司的格式合同今后全部要修改。”——昨日,文化部出台我国第一部完备的网络游戏管理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后,业内人士称,此前网游企业的格式合同存在很多“霸王条款”,《办法》出台后合同全部都要按照相关规定修改完善,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 之前,网游企业在没有规定约束下,可以近乎“随意”地封掉用户的账号,现在则需要更为谨慎。业内人士称,网游公司还要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并对实名注册用户负有依法举证责任。 这个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办法》,主要是对网络游戏的主体准入和内容管理、运营、研发规范进一步明确。国内最大网游运营商腾讯相关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仍在此前的网游管理框架下,比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进口网游上线运营需获得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网游内容和运营等要保护未成年人等都与此前一致,主要的变化在于用户和网游运营商的关系上,比如加大网络游戏用户权益保护力度等。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表示,国家政策法规运用其强制性与引导性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进而可对网络游戏的商业模式产生重大影响。 《办法》对网络游戏交易活动进行了规范,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所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禁止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博彩的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这些措施对网游收费方式将产生影响。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数据,截至2009年底,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258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2.65亿,较2008年增长41.5%。庞大的市场和用户的积累,让网游管理逐渐细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文化部副部长欧阳坚表示,立法立规是管理的基础。 此《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数易其稿,首次系统细致地对网络游戏进行了规范,有望终结网游十年的“野蛮生长”,走向被细致管理的阶段。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处长刘强认为,目前,网络游戏市场用户权益纠纷突出表现在部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推诿举证责任;部分运营商通过制定格式化协议,将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等方面。 而此次出台的《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盛大和网易等游戏公司人士都表示,此前并无明文规定网游企业的这种责任,而现在则需要负起这种为用户取证的责任,此后封号、虚拟道具丢失、交易和盗号等等情况所引发的诉讼将进一步增多。 文化部相关人士透露,未来还会推动立法立规,考虑进一步推动法规级别制度来规范网游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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