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霸王条款时代结束:互联网国家行动
发表时间:2010-06-28 作者: 编辑:日月 来源:未知
盗号频发、外挂横行、无故“封号”、停运不退款等问题不断的网游行业,在经过了十年“野蛮生长”之后,即将结束混乱时代。
“霸王条款”时代结束 就在一年前的6月,文化部、商务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叫停游戏中的“开箱子”功能、虚拟货币发行总量按季度报送、且发行企业禁止对外支付经营。这些措施令众多游戏公司的营收和利润率都有明显下降。 然而,这对于暴利的网游业结束“野蛮生长”还远远不够,监管部门如果想实现对于网游业更为有效和持久的管理,必将有更具力度的措施出台。 “这次是以部门法规推出,地位仅次于法律,比《通知》更具效力;内容上也比《通知》更为全面,可以称得上是网游行业的‘基本法’。”某网游业资深人士称。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除了进一步强调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要求,其内容上更注重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提出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更是有望消除存在于网游行业多年的“霸王条款”。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运营终止或封号应当提前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若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发生纠纷,运营商不得拒绝为实名用户取证。若未经解决,用户可申请诉讼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公诉,法院必须接受,玩家还可先告运营商拒绝提供取证,再告利益受损事实。 上述网游业资深人士指出,在具体的管理手段上,《办法》是通过“卡紧”网上支付环节,间接管理违法网游的运营,要求不得为违法网游提供网上支付。否则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可以看出,《办法》在强调更好地保护了玩家权益时,首先是明确承认游戏内虚拟道具的财产属性。如同现实社会一样,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网络经济要走向阳光化也必须保障用户的账号和虚拟道具的安全。也意味着,相关部门明确承认了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 阳光化路径 互联网世界里的电子商务、视频行业与网游类似,可以很有序,也可以很黑暗。如果没有监督,电子商务的卖家、网游运营商等都有可能成为凌驾于一切之上的上帝。 正望咨询总裁、互联网分析师吕伯望表示,国家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互联网越来越炙手可热,承认和重视互联网在社会经济中的巨大作用,就必须使其“阳光化”。 如果仔细研读近期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一系列监管措施后,会发现,其有着众多类似的管理路径。首先是明确了市场准入门槛。要想进行相关业务,就要拿下各种“牌照”、“许可证”。如:网游运营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非金融机构的支付业务在省内或全国申请该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3000万元和1亿元人民币,主要出资人应连续两年盈利。 “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句话也将被颠覆。纵观近期的几个法规,几乎都有实名制要求,网络游戏账户需通过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和交易,有关网店的规范里也要求是实名登记,而非金融机构的支付业务,也通过保存交易记录等变相实现了实名制。 上述网游业资深人士表示,网店规定里,要求商家的格式化合同不得侵害用户的权益。网游办法也提出将要出台网络游戏标准化的格式合同条款。这意味着,国家对于规范互联网决心很大,而且要改变之前各种合同混乱的局面。 在对于网店卖家、网游运营商的监管方面,几个监管政策,几乎都有效地抓住了支付平台或交易平台这个关键点。如,支付企业禁止为网游行业的违规企业提供接入服务,而电子商务方面,平台商也必须对其平台上的各个网店实施监督职责,如果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平台商将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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