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成年少年因网瘾抢劫被判“禁入网吧”
发表时间:2012-03-27 作者:未知 来源:新京报
被告人给法官鞠躬表示感谢。昨日下午,朱军为上网抢劫同事,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缓刑并禁止在缓刑期内进入网吧。 本报讯 刚满18岁的小伙子朱军(化名)犯了网瘾,以暴力手段抢走同事1200元然后跑去网吧上网,后自感“事情严重”,主动到派出所自首。 昨日,丰台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决朱军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期间禁止他进入网吧。 为上网抢同事千余元 朱军是北京人,高中辍学后在外打工。 根据相关材料显示,2011年11月29日6时许,干快递员的朱军和同事朱先生下班回家。途中,朱军突然想去上网,但因身上没钱,他就向朱先生借钱,遭到拒绝。 “我知道老板刚给他发了工钱,我就吓唬他能找兄弟来教训他。他还是不给,我就朝他后背打了两拳、并用膝盖顶他的腰。最后把他压倒在地上,他把钱包给了我。我拿了钱包就走了,钱包里有1221元。”朱军说,自己拿着这些钱就去了网吧。等到回了家,他母亲看出他反常,在追问下,他讲了抢同事钱包的经过。“母亲当时就急了,说这是抢劫,后果很严重,并含着泪劝我去自首”。 2011年12月1日,朱军在母亲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 检方认为,朱军的行为涉嫌抢劫罪。 法院开出首张“禁止令” 庭审时,朱军当庭认罪。其母亲主动赔偿了受害人1000余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朱军所在街道的卢沟桥乡司法所向法庭出具了对朱军的社会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证实,朱军一贯表现良好,和家人、邻里关系和睦,再犯可能性较低,村委会和家庭成员能够接纳并配合开展对朱军的监督管理,具备开展社区矫正条件。 昨日,丰台法院认为,朱军构成抢劫罪。但考虑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可适用缓刑。法院一审判处朱军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他进入网吧等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 朱军表示服判,“我一定能遵守判决,不再去网吧了!” 据了解,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本市法院发出的首张禁止被告人进入网吧场所的“禁止令”。 追访 “三进网吧将被收监” 丰台法院主审法官介绍,去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执行监管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该规定并非是一种新刑罚,而是执行监管方面的新措施,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之内,并非所有被告人都适用。 法官介绍,“禁止令”的使用,需要考察具体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性质、犯罪原因和动机、人格特点及一贯表现等因素。本案中,朱军在未成年时就已痴迷网络游戏,抢劫原因也是为了抢钱去上网,其社会调查报告显示他一贯表现良好,综合考虑后法院发出禁止令。 “3年缓刑期间,由街道司法所监督他的表现,如果发现他3次违规进入网吧,法院将撤销缓刑,对他收监执行。”法官称。 “网瘾矫正需探索” 缓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由街道司法所负责。 昨日,丰台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李军武介绍,朱军是丰台区首个因网瘾收到禁止令的缓刑人员,司法所将为他成立一个社区矫正小组,由司法所人员、家长、志愿者和派出所民警组成。按照规定,朱军需要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汇报他的矫正情况。如出现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脱管超过一个月等情况,法院将裁定撤销缓刑。 如何执行“禁止令”,李科长介绍,目前,正规网吧在公安部门都有备案,上网须出示身份证,如朱军去网吧上网,派出所民警会第一时间发现。社区矫正小组的成员将不间断地提醒朱军遵守“禁止令”内容,志愿者也会实地了解,发现朱军有不良“苗头”时及时制止。同时,按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区域,并定期到司法所报到,这可以防止朱军到常住地之外的网吧上网。 李科长称,在监管的同时,他们准备引进心理咨询机构给朱军提供心理辅导。“我们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酒瘾、毒瘾矫正经验,但对网瘾矫正,还需探索”。李科长坦言,目前矫正监管的难点是黑网吧,“这类网吧不在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范围内,而且上网者也不用出示身份证”,这方面的监督,需要家长和志愿者“盯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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