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物窃案难定罪 警方称电信腾讯难逃其责
发表时间:2010-06-20 作者: 编辑:日月 来源:未知
先通过盗打居民电话为QQ号充Q币,进而通过网络卖掉Q币牟利。近日,这个犯罪团伙被济南警方打掉,犯罪嫌疑人吴某、蔡某等4人被抓获。据警方介绍,这是山东省首次破获的盗窃虚拟财物犯罪团伙,也是首次以涉嫌盗窃罪移交检察机关的盗窃虚拟财物的案件。
难题:盗取虚拟财物难以定罪 据了解,通过盗用居民电话线路,盗打声讯台“煲电话粥”的案例在前些年并不少见,但通过盗打电话充值Q币,再以网上兜售Q币的网络犯罪,非常少见。 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孙连和说:“对于此类虚拟财物的盗窃案,取证工作相当难,必须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同时由于法律对有关针对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具体规定,破案成为难题。” 他认为,难点在于盗窃的对象和量刑金额难以确定,从案情来分析,盗窃对象有三个:一是电信资费,二是Q币,三是腾讯公司和电信公司两者提供的服务。涉案金额也有两个:一是总涉案金额,二是犯罪嫌疑人的实际获利,前者为盗打的电信资费总额,后者为出售Q币账户的获利部分,两者相差甚巨。 据介绍,根据以往的判例,此类案件常常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不论涉案金额有多大,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盗窃罪就不一样了,刑法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孙连和说,“经过讨论,我们排除了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为在此案中,犯罪嫌疑人没有通过破坏计算机系统来实施犯罪。我们也将此案的相关情况向省厅刑侦局汇报请示。” “犯罪嫌疑人盗接电话线,然后盗打电话,对于不知情的居民来讲,最后要为这部分资费埋单。因此,我们认为盗窃对象应该是明确的,那就是居民家的电话资费,而且也给居民造成实际损失了。”山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副局长赵峰说,“至于他们在网上以兜售Q币的方式牟利,那应该属于销赃的行为。” 因此,济南警方确定以涉嫌盗窃罪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涉案金额为盗打的电信资费1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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