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管理暂行办法》重点法条与现状分析
发表时间:2010-06-27 作者: 编辑:日月 来源:未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以来,业界反映比较强烈,这几天成为了各大论坛,网站的关注焦点。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这部行政法规的重点法条,平且将法条与日常网络游戏中的俗语串联起来。(本文一下所列法条如无说明皆为《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以来,业界反映比较强烈,这几天成为了各大论坛,网站的关注焦点。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这部行政法规的重点法条,平且将法条与日常网络游戏中的俗语串联起来。(本文一下所列法条如无说明皆为《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一、关于网络游戏货币及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可见这次法规中所列出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收费道具中的代币,如某些游戏中的“元宝”等用人名币单独购买的游戏币。而非是广大玩家心中传统意义的G(金)。可见在这次的立法中对传统意义的G依旧没有进行规定,G依然是作为游戏中数据的一部分而存在,为什么这么区分?这么区分的意义何在?简单的说,法规中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法律上具有价值的物,而G在法律上则非法律意义上的物,因此广大的玩家如果虚拟货币被盗了可以像公安机关报案,而G被盗的话,就只能辛辛苦苦回到解放前了。 并且根据这个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单位也和平时的定义不同。传统意义上的以销售点卡的计时网络游戏和5173等提供网络游戏G币买卖的业务则不可归为本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 参考法条《文市发〔2009〕20号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二、关于游戏的审批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CWOW的审批问题一直是国服玩家心中的痛,在这次出台的规定中游戏审批已明确规定由文化部负责,而且外国的游戏是一定需要经过审批的所以以后的所有外国网络游戏都要面临审批的关卡。而国产网游只要经过有关部门前置审批既可以发行,什么部门可以前置审批网游目前暂不明确,但是本次法规中指出了县级以上的政府文化部门可以监管。难道这是一种暗示?不知道以后网络游戏开发企业会否和当年生产企业落户于有优惠政策的地区一样纷纷迁往前置审批容易通过的地区。 而且本次法规对网络游戏的实质性变动做出了明确规定,看看这些规定之细,按照这个规定的标准,以后网络游戏打补丁,或者改游戏中的动作模型都是需要重新审批的,当然一方面可以说文化部现在严格把关,另一方面,游戏开发团队可能为了会少发补丁,或者将几个补丁压缩为一个补丁发放已减少行政风险。 |
本资讯及文章仅代表发表厂商或作者观点,不代表叶子猪本身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