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管理暂行办法》重点法条与现状分析
发表时间:2010-06-27 作者: 编辑:日月 来源:未知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以来,业界反映比较强烈,这几天成为了各大论坛,网站的关注焦点。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这部行政法规的重点法条,平且将法条与日常网络游戏中的俗语串联起来。(本文一下所列法条如无说明皆为《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五、游戏中的博彩行为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博彩在法律上有个专属名词称之为射幸行为,所谓“射幸”,即“侥幸”,它的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保险合同,买彩票都属于射幸行为。游戏中这种行为更为常见,广义上说打完BOSS摸尸体掉装备,10级武器升11级武器有一定的几率都属于广义的射幸行为,狭义上说某些免费网游中人名币买的“元宝”在去开箱子获得宝石,或者比如一部扭蛋机前面抽扭蛋之类的都属于狭义的射幸行为。本次法规明确禁止狭义的射幸行为和与货币及虚拟货币相关的广义射幸行为。就是说,以后大家玩免费网游的时候不可以在去开箱子,不可以在去摸扭蛋机,不可以在通过元宝给装备升级砸属性。但是用游戏中的G去做这些事是可以的。所以黑手光环将继续笼罩着艾泽拉斯大陆。 六、实名制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其实这次出台的实名制只是过去的防沉迷的升级版,现在不但玩游戏需要实名制,购买游戏虚拟货币进行网络交易也需要实名制了,实名制真的对玩家的影响应该是被广大玩家高估了,根据有关个人信息条例的规定,网游运营企业对获得的玩家账户必须进行保护,在游戏里面的人仍然很难通过游戏将现实中的人和游戏中的玩家相一一对应起来。只要参考实行防沉迷的这段时间以来的事实,玩家们就会明白这种实名制,和我们所惧怕的“实名”制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七、玩家权利保护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本次法律中最值得关注的其实应该是本条法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玩家的合法权利,并且在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方式。而文化部将会在协议中加入格式化条款来进一步确保玩家的合法权利。 综上,总体看来这次立法宗旨的确是在保护玩家的利益,同时规范了网络游戏市场,可以预见的是在这次的立法指引下,网络游戏很有可能回归到点卡计时的时代。因为本次法规主要规范了网络游戏中具有法律意义上物的价值的部分。如虚拟货币等,那么免费网游售卖道具只能明码标价了。在这种明码标价的情况下游戏还能残存多少乐趣?这将会造成纯粹的钱多欺负钱少,人多赢人少的局面。也许经过这次“RMB战士”这个词将推出历史的舞台。而各大网络游戏企业也必然经历新的一轮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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