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喊停侵权人肉搜索 引发各方热议
发表时间:2010-07-05 作者: 编辑:日月 来源:未知
网络人肉搜索被立法限制,引起广泛议论。对于该条的出台是否会影响到网络的言论自由,杨立新表示,网络的主要特点是公开、及时、不受他人左右。
只有侵权言论才会被追责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立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此条实际上规定的是两个问题:第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站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在什么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对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一是被侵权人提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其当然要对扩大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法律责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该条的出台是否会影响到网络的言论自由,杨立新表示,网络的主要特点是公开、及时、不受他人左右。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上发表的信息不负有事先审查义务,除非是网站自行发布的信息。第一,网站在明知道用户侵权,如还和他一起干,那就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网站发现以后应该及时删帖,如果没删,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所谓“及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的适当时间内,或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侵权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 记者提出,对于“及时”的规定,责任法中没有具体时间规定,如24小时之内等,应如何判决?杨立新说,一个法律,不可能去作那么具体的规定,是否构成及时,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例如技术上的可能性与难度具体分析确定。 杨立新认为,该条规定是正确区分了网络侵权行为与网络上的监督行为的界限,不会限制网络言论自由,也不会阻碍网络监督行为。只有违法实施的侵权行为,才会被追究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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