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虚拟货币是否货币新解
发表时间:2010-08-16 作者: 编辑:日月 来源:未知
货币古已有之,说它是制造业发展到中介杠杆阶段的制度创新,是特指工业化从产业资本阶段发展到金融资本阶段后,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中开始扮演杠杆角色。归纳一下,货币主要是工业时代发展制造业的发展杠杆,央行的货币主权源于工业化的集中决策模式;虚拟货币是现代服务
虚拟货币是不是货币?这已经争论了多年,书都出了好几本,我本人也在《后现代经济》一书中专题分析过。个人以为,现在已没必要再纠缠于技术性细节,而需要一个宏观的说法。
我认为,虚拟货币不是货币。但不是货币,是什么呢?我提出一种新的宏观上的解释:正如货币是制造业发展到中介杠杆阶段的制度创新,虚拟货币是服务业发展到中介杠杆阶段的制度创新。 中国“十二五”时期,大形势是从制造业向服务业升级,服务业将不再是赤手空拳的服务业,而需要以中介为杠杆进行倍增和放大,虚拟货币就是信息服务业的倍增器和放大器。支持它,还是限制它,最好放在发展现代服务业这个局中掂量,而不是放在金融这个局中掂量。 货币古已有之,说它是制造业发展到中介杠杆阶段的制度创新,是特指工业化从产业资本阶段发展到金融资本阶段后,货币政策在宏观调控中开始扮演杠杆角色。在工业化的历史上,金融资本和货币政策成为工业发展的倍增器和放大器,欧洲人在这方面为人类作出了贡献,其经济领先地位也得益于这种制度创新。 从这个独特角度看,今天的虚拟货币就具有了特别的意义。从实践发展来看,包括Q币在内的许多虚拟货币,是在支付条件、信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为发展所在领域信息服务,而创造的中介物,随着发展逐渐显示出对信息增值服务还有倍增和放大的杠杆作用。 由此可见,货币与虚拟货币产生的历史背景各异。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转型,在中介上表现为货币杠杆向信息杠杆的权力转移,虚拟货币一开始就不是为制造业和工业化服务的,它应归于服务业和信息化的大范畴内,这是它不应被视为货币、不应纳入货币政策直接管理的历史原因。 由于中美支付、信用条件的差异,虚拟货币得以在中国阴差阳错地产生。事后看,反而是件有利的事。因为如果按美国那样,基于信用卡等金融工具作为信息服务的中介,早晚还要有个将信用卡再转化为“金融-信息”混合中介(如将来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形态)的再信息化过程。美国现在就要在网上支付中补这个课。中国产生虚拟货币这种制度创新,意义是非凡的。正如金融资本和货币杠杆在欧洲首先成熟是欧洲之福一样,虚拟货币发育得当,也会成为中国之福。它恰好可以为将来服务业的高级化(从赤手空拳的服务业转向基于信息平台的服务业)提供倍增和放大机制,有利于工业化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 反观人们在“虚拟货币是否货币”的争论中反映出的担心,实际带有错位成分。 相关部门担心的是货币主权受到挑战,金融搞乱了,引发社会性问题。实际是把金融中介工具与信息中介工具、货币杠杆与信息杠杆混为一谈了。我认为,只要央行控制住货币量(M)和货币价格(V),虚拟货币引发通货膨胀就是子虚乌有的事。虚拟货币确实存在风险,但不是货币类型的风险,而是信息服务的风险(例如原来购买一座虚拟城堡的虚拟货币过些日子只够买一把战斧了)。 我以为,最不可取的,是采用行政许可限制虚拟货币杠杆业务,因为干预的结果必然与倍增、放大服务业的方向相反,与经济转型的宏观方向背道而驰。相关部门该管的是信息服务市场失灵,也就是发行虚拟货币的“裁判员”出问题了。因此重心只在于最后一句话:如果发行虚拟货币的企业倒闭了,必须保证向持有虚拟货币的顾客兑现回原值。这一点现在相关部门做得是对的。如果要进一步监管,而且管得好一些,应围绕这个核心,降低服务市场风险,方向是鼓励建立衍生的信息杠杆风险规避市场,对其信息机制的透明化进行严格监管,意在让消费者看清虚拟货币整体风险的量值,即完善显示信息流通速度(H值,即虚拟货币价格水平)的市场机制。 但无论如何应注意到,信息杠杆不同于货币杠杆,主权不在央行,而是分散决策的,这是发展现代服务业与发展传统制造业在杠杆机制上的根本不同。这并不涉及对央行货币主权的挑战。道理很简单,央行对半信息决定的股市上的流通速度(股指)都不可能直接决定而只能间接影响,怎么能指望央行的货币主权延伸到纯信息的信用中介流通速度上来呢? 归纳一下,货币主要是工业时代发展制造业的发展杠杆,央行的货币主权源于工业化的集中决策模式;虚拟货币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杠杆,服务业的网络化将引入分散决策模式。着眼于中国向现代信息服务业升级的大局,要求中介杠杆从政府治理向与社会分散治理结合的方向发展。 因此,我们不应技术性、学理性地将虚拟货币纳入货币,陷入用传统集中模式发展未来多元化信息增值服务业的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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