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管理暂行办法新规章 竖起七大保护墙
发表时间:2010-08-10 作者:程成 编辑:日月 来源:未知
该办法以规章的形式,首次系统地就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对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净化网络游戏行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自始使网
《网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以规章的形式,首次系统地就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对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净化网络游戏行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自始使网络游戏发生了七大变化: 对未成年人保护优先 《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未成年人优先,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办法》明确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措施:一是根据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二是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三是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四是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用户权益保护细化 针对用户权益保护一直是网络游戏市场的热点,且用户权益纠纷突出表现在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纠纷时推诿举证责任,部分运营商通过制定格式化协议将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等。《办法》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规范自身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着力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合理解决纠纷,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负有依法举证责任;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的《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且无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 游戏内容审查前置 《办法》规定,所有运营企业运营的游戏,在公开发行前必须提交文化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审查。并且将对游戏内容进行全面的、实质性的审查,包括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上述游戏内容如发生变动,还应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实施内容审查前置制度,将有效遏制网络游戏大量依靠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低俗内容吸引用户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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