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规范必行 虚拟财产监管"疏"胜于"堵"
发表时间:2010-07-20 作者: 编辑:日月 来源:未知
如何规范网游行业,日前下发的《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从规范虚拟货币入手,迈出了第一步 文件中还规定,虚拟货币不得用以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兑换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防止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现实金融秩序可能产生的冲击。
2.虚拟财产属性如何确认 当虚拟货币的定义、使用范围以及功能等各方面都有清晰的界定以后,虚拟货币背后的虚拟财产属性是否也能因此而确认? 近日,庹祖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于媒体提到的“根据虚拟货币的定义,是否可以理解虚拟货币已经具备了财产权,是一种虚拟财产,因此可以更好地保护玩家权益?”这一问题,他表示,“这肯定是对玩家权益的一种保护。虚拟财产的概念目前争议很大,这次我们规范的对象非常明确。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核心,是玩家用法定货币购买跟它直接关联的游戏服务,这是一个关键。” 此外,业内专家在这一问题上也指出,“根据对虚拟货币的界定,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有直接购买关系,但区别于网络游戏内角色通过游戏过程获得或虚拟货币兑换的游戏币等游戏道具,避免了尚未取得统一认识的虚拟财产属性问题。” 虽然此前官方回复“虚拟财产概念目前争议很大”,而且业内专家也指出“虚拟财产属性尚未统一”,但上海市信息行业服务协会法务部主任周宾卿律师则表示,“以前一般都是在学理范围内对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进行讨论,而这次新规的出台,则基本确定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首先,《通知》确定了虚拟货币允许交易,这是官方所认可的。财产拥有者即网游用户,他们有处置自己虚拟财产的权力。其次,《通知》是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货币发行的主体以及提供交易服务的主体提出了相关要求。可以说,此次文化部与商务部基本确认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也可以说是被官方认可。总之,虚拟货币是受法律保护的,也是可以交易的虚拟财产。”周宾卿表示。 虚拟货币财产属性一旦确认,是不是今后涉及虚拟货币被盗案件,都能以“盗窃罪”来定罪量刑? 由于此前缺乏权威部门出台的法律或政策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对盗窃虚拟货币的违法行为定罪不一的现象。如有的被检察机关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提起公诉,有的则被法院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对此,周宾卿分析道,“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提起公诉,更多的是从黑客入侵这一手段入手来定罪;而‘盗窃罪’则更多的是从目的入手,如以非法占有别人财产为目的。我个人认为,从目的入手来定罪更贴切,更加符合这种行为的本质属性。” “但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司法部门的定罪量刑,一般需要由最高院或是国家公安部做出解释,这样对执法部门有更大的指导作用。虽然虚拟货币财产属性基本确定,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盗窃虚拟货币的案件都能以‘盗窃罪’论处。目前而言,这只是作为司法部门参考的依据。”周宾卿补充道。 |
本资讯及文章仅代表发表厂商或作者观点,不代表叶子猪本身观点!